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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修正后,1947年前因婚姻失去公民身份的女性后代或可申请公民身份证明

发布日期 2026-09-16来源 CIC News ↗政策法规

加拿大《公民法》的相关修正,为一部分祖先在1947年前因婚姻失去公民身份的家庭提供了申请加拿大公民身份证明的依据。根据加拿大公民法第3(1)(k)条,在加拿大出生的女性若因婚姻失去英国臣民身份,如今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公民;其1947年前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则可能适用第3(1)(o)条。

加拿大自1947年1月1日《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生效起,才建立独立的公民身份。在此之前,在加拿大出生或归化的人被归类为英国臣民。而在该法生效前,加拿大已婚女性在婚后取得丈夫的国籍。因此,若女性祖先在加拿大出生,但在1947年前嫁给美国人、法国人或其他英帝国以外国家的男性,法律会视其取得丈夫国籍,她因此无法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及后代。若丈夫在婚姻期间归化外国,且妻子被自动纳入其归化,妻子的身份也可能改变;她可申请保留英国臣民身份并获得Series I证书。

判断祖先是否属于这一情形,可核对几项条件:她是否在1947年前于加拿大任一省份出生;丈夫是否来自英帝国以外;婚姻是否发生在1947年前(即1946年12月31日或之前);丈夫是否在1946年12月31日前归化外国。若丈夫是英国人、澳大利亚人或来自英帝国其他地区,她则保留原有身份。

2025年12月15日,C-3法案生效,取消了原有的公民身份血统传递上限。公民身份现在可传给孙辈、曾孙辈及更晚世代,前提是他们在该日期前出生。若在该日期前出生,且能追溯到一条不间断的加拿大祖先血脉,则已被视为公民。对于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后出生、且其加拿大父母本人也是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被收养的人,该加拿大父母需在子女出生前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1,095天,约合三年,天数可累计、不必连续。

符合条件者已是加拿大公民,无需参加公民考试或宣誓,可直接通过公民身份证明申请获取加拿大公民证书。此类申请需附出生记录、结婚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明材料。通过失去身份的女性祖先提出申请,比父母对子女的申请多出一代,通常需要三份记录:祖母的加拿大出生记录、她的结婚证书,以及其子女的海外出生记录。

是否具备资格仍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该女性子女的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她在1947年1月1日的身份,以及家族中是否有人正式声明放弃国籍或后来正式放弃公民身份。若家族血脉存在此类复杂情况,持牌移民律师或顾问可就具体血脉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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