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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第3条决定血统入籍资格,申请人需按祖先出生年代逐段核对

发布日期 2026-09-21来源 CIC News ↗政策法规

加拿大血统入籍(citizenship by descent)的每一项申请,最终都归结为对《公民法》(Citizenship Act)第3条中同一套条文的反复适用。血统入籍指子女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时,加拿大公民身份可由父母传给子女;申请人需要从自身向上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形成一条不间断的链条,链条中每个人都必须落入第3条中某个具体段落,或适用覆盖「过早去世祖先」的特别条款。

对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人,四个问题决定其适用哪一段:出生地、出生时间、出生时其父母一方是否具有加拿大身份(1947年之前为英国臣民身份)、以及该人是否在覆盖他的那一段生效时仍然在世。前三个问题通常可从出生证明中得到答案;第四个问题很少被提出,但很关键,因为其中若干段落是近年才出现的,例如第3(1)(k)段于2015年生效,若祖先在1971年去世,就从未处于该段之下。当第四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时,另一组条款会介入,业内称为「死亡桥梁」(death bridges),每一条都依附于特定法律,且围绕某人的父母书写,因此只能一代一代、一环一环地推进。

第3条共列出十八类加拿大公民,而血统入籍申请只会涉及其中九段:(a)、(b)、(d)、(e)、(g)、(k)、(m)、(o)和(q)。

一个容易让申请人过早放弃的陷阱是:打开法条最先看到的是第3(1)(a)段——1977年2月14日之后在加拿大出生者为公民。若据此核对一位1932年在哈密尔顿出生的祖母,会因出生日期不符而得出「她从来不是公民」的结论。但实际上,第3(1)(a)段制定于1977年,只覆盖此后出生的人;在此之前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属于第3(1)(d)段,该段仅规定他们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已是公民,具体原因指向同年被废止的一部法律。因此,更稳妥的读法不是从法条顶部顺序往下读,而是先确定祖先所处的年代,再读对应年代的段落,把「不匹配的段落」视为找错了段落,而不是申请失败。第3条是一份路径清单,不是一份必须逐项通过的测试清单。

按年代划分:1947年1月1日之前,加拿大公民身份尚不作为法律身份存在,此前在加拿大出生者为英国臣民。第3(1)(k)段规定,1947年1月1日之前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随后失去英国臣民身份、因而在加拿大公民身份设立时未成为公民者,为加拿大公民。该段有两个复杂之处:其一,它于2015年6月1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去世的祖先从未处于该段之下;其二,它不适用于曾作出外国人声明、放弃身份或被撤销身份的人。

第3(1)(m)段规定,1947年1月1日时为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入籍的英国臣民、通常居住在加拿大、且当日未成为公民者,为加拿大公民。这是为1946年法案遗漏者所写的兜底条款。第(l)和(n)段对纽芬兰与拉布拉多作出同样安排,该地于1949年4月1日加入加拿大,相关家庭的各项日期随之整体移动;这两段均于2015年6月11日生效,若祖先在此前去世,第3(1.2)款允许其下一代仍然符合资格。

第3(1)(q)段规定,1947年1月1日之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在当日成为公民、而本人未成为公民者,为加拿大公民。第3(1)(o)段规定,1947年1月1日之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依据(k)或(m)段为公民者,为加拿大公民;(k)段的排除情形同样适用于(o)段。第(p)和(r)段为纽芬兰版本。若父母在1947年1月1日之前去世,第3(1.3)款转而进行反事实判断,即假设1946年法案当时已存在,该父母是否符合资格。

第3(1)(d)段规定,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已是公民者——无论通过在加拿大出生、入籍还是血统——为加拿大公民,该段本身不给出理由,而是回指1946年法案。第3(1)(e)段则针对1947年至1977年2月14日期间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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