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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IRCC说明血统入籍申请审核要点: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官员按盖然性权衡标准逐项核查

发布日期 2026-10-26来源 CIC News ↗政策法规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官员在审核血统入籍(proof of citizenship)申请时,会对申请所依赖的每一项事实逐一检验,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使该事实「更可能为真」,法律上称为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IRCC的指引要求官员推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证据为真,除非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产生怀疑;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

IRCC尚未针对C-3法案更新其官员操作指引,因此相关核查要点同时参考了更新后的申请指南。核查大致分为六个方面:祖辈在其所处时代的法律下是否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包括公民身份的丧失与恢复;血统链中每一代与下一代之间的连接;身份证件、姓名与出生日期在各文件间是否一致,以及此前签发的公民证书是否已交回;2025年12月15日及以后在境外出生、加拿大籍父母亦为血统公民或经收养取得公民身份者,该父母是否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满1,095天;材料是否存在促使官员要求补充文件的缺口;以及申请文件是否完整。

关于祖辈身份,官员按子女出生时生效的法律判断血统链中每一位父母是否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并核查是否有人依据当时法律丧失身份、之后是否有法律予以恢复。1947年《加拿大公民法》通过「责任父母」将公民身份传给境外出生子女,多数家庭中为父亲;若子女为非婚生且与母亲同住、母亲丧偶或法院判予监护权,则由母亲承担该角色。父母还须为境外出生子女办理登记,子女此后须提交申请以保留公民身份。1947年之前,加拿大人为英国臣民,法院签发的归化证书按A至K字母序列编号,序列决定证书覆盖范围;A或B序列证书仅在法院于1932年1月15日之前批准的情况下才覆盖持有人的妻子。部分文件证明的恰与家庭期望相反,例如部分被禁止归化者曾获「Form K」证书以便申请宅地,IRCC指引将Form K视为持有人当时并非英国臣民的证据。

在血统链连接方面,官员要求申请人与加拿大祖辈之间的每一对父母与子女均有由签发机关出具、载明双方姓名的官方记录。官员倾向采信由省级生命统计机构等原始签发或保管机关出具的记录,家谱网站只能作为线索、不能替代原始记录。出生记录缺失时,可结合洗礼证书、人口普查记录、船只舱单等次级记录整体权衡。加拿大籍父母须为申请人的法定父母或生物学父母;若出生证明未载明该父母,IRCC会查看出生时的医院记录、法院命令或代孕协议等其他记录,并要求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要求DNA检测。此后收养申请人的父母不能传递血统公民身份。记录缺失须提交书面说明及检索证据,如档案馆的回复。1994年之前签发的魁北克出生与婚姻证书不符合要求。外国出生证明仅能证明亲子关系,还需另行证明祖辈的加拿大公民身份。非英法文记录须由加拿大认证翻译员翻译,或由申请人家庭以外、通晓该语言者宣誓后翻译。

身份核验方面,IRCC指引要求提供两份显示姓名与出生日期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一份带照片;为无两份证件或无照片证件的子女申请的,父母应附信说明原因。出生证明、社会保险号卡、银行与信用卡及旧公民证书不视为本申请的身份证件。姓名与出生证明不一致而希望在证书上使用其他姓名的,官员会查看连接两个姓名的文件,如法定改名文件、法院命令或收养令;在加拿大境外改名的需提供经修改的外国护照或类似国家文件、连接新旧姓名的记录,以及在新姓名下于居住地签发的身份证件;仅涉及姓氏的,IRCC也接受结婚证书、离婚判决或民事结合登记。审理开始后,IRCC仅在纠正自身错误或反映法定改名时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方面,申请提交后不能要求更改;除非事先提交支持文件,证书将采用此前证书、出生证明或外国护照上的日期。

2025年12月15日及以后出生的子女还须满足一项额外检验:若其加拿大籍父母亦在境外出生且为血统公民,或作为被收养子女取得公民身份,官员须确认该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1,095天,使用CIT 0555表格及支持记录。该检验不适用于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者,也不适用于加拿大籍父母出生于加拿大、或在子女出生前已通过归化取得公民身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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